1 適用范圍
本標準適用于各類軸承的標志。
2 標志方法
2.1 機械法
2.2 電蝕法
2.3 化學法:本法僅適用于少量的試制品;補寫游隙組別代號和精度等級代號;以及對多聯軸承的有關補充代號和標志等。
3 標志內容和位置
一般在套圈端面上,應標上軸承代號、制造年代號和制造廠代號(或商標),三者間隔120度均勻分布,為美觀亦可勻稱分布。但也可按照產品圖紙要求標在護罩、保持架、擋圈、密封或防塵裝置的端面上。
制造年分代號應符合制造廠產品設計部門的規定。
套圈端面有效寬度小于0.8mm的,其標志允許標在外徑上和包裝物上。
3.1 對于不可分離型軸承,允許在一個套圈端面上,標上完整的標志。為區別另一套圈的基準面,允許在該套圈的非基準面上標工藝標志。
3.2 對分離型軸承,必須在每個套圈端面上,標上完整的標志,但亦允許在其中一個套圈的端面上,間隔180度標上軸承代號和制造廠代號(或商標)。
3.3 幾個型號的軸承利用同一套圈時,可在該套圈端面上,標上這些軸承的代號,或者用化學法補上。
4 標志字體和字高
字體應符合制造廠產品設計部門的規定。
字高按下列高度選取:
0.5,0.7,1,1.2,1.5,2,2.5,3,4,5mm
必要時,可按照產品圖紙的規定,同一軸承的各零件可采用不同大小的字體,其高度應盡可能選用相互鄰近的二個規格。
5 標志要求
5.1 標志必須齊全、完整。
5.2 字跡必須端下、清晰;線條應粗細均勻。
字跡應有一定深度。對電蝕法:字高小于或等于1mm,其字深不得小于0.003mm;字高大于1mm但小于或等于2.5mm,其字深不得小于0.005mm;字高大于2.5mm,其字深不得小于0.01mm。
5.3 標志中心圓直徑、等分和字體等不得有目測可見的偏移。
5.4 標志字體、符號形狀、字寬、線條寬度和字間距離應符合制造廠產品設計部門的規定。
5.5 軸承零件表面除圖紙和有關文件所允許的標志外,不得有其他標志。
5.6 訂戶有特殊要求時,可與制造廠協商,按協商的補充技術要求采用所需標志方法和標志內容。